更新時間:2025-07-08 21:51:44作者:佚名
為提升課程教學質量,對教師教學進行科學評估,特此設立本規定。在第二章中,第二條明確指出,無論是本科生還是研究生的授課教師,均可能成為課程教學綜合評價的候選對象。第三條要求,參與教學綜合評價的課程內容需充分展現教師的教學能力與授課品質,其中,本科課程通常應包括選課人數達到15人及以上的必修課或限選課。而研究生課程則通常指學位課程。本科課程中,對于“欣賞、鑒賞類”的公共選修課、課時少于16節的課程、集中實踐教育教學環節的課程以及需要重修的課程,通常不會被納入綜合測評的范疇。在第三章關于測評模塊的構成與測評方式中,第五條指出,教師課程教學的綜合測評是由學生評價、學院(部)評價和學校評價三個部分共同構成的。學生評教活動主要由修讀被評估課程的本科生或研究生擔任主體,而學院(部)層面的評教則由教師所屬學院的督導人員以及同行教師共同負責,至于學校層面的評教,則由學校的督導人員、非教師所屬學院的督導人員以及教學評估專家庫中的專家共同承擔。第六條要求學生參與評價的比例需達到修讀學生總數的80%或以上,學院(部)負責評價的人員需包括至少3名學院督導和同行教師,而學校層面的評價團隊則需由至少3名學校督導、非教師背景的學院督導以及教學評估專家庫中的專家共同構成。第七條本科課程的學生評價教師的方式是通過網絡進行測評,而研究生課程的評價則采用紙質問卷或是網絡測評的形式;學院(部)以及學校的評價活動則是由督導(同行)進行隨機聽課,課后,每位評價人員會獨立完成評價并給出相應的測評分數。在第四章關于測評工作程序與要求的部分,第八條指出,課程教學的綜合測評對象涵蓋了那些自愿申請參與測評的教師以及被指定進行測評的教師。第九條教師若有意參與課程教學綜合測評,需在學期初的第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或部門提交申請,明確所選的綜合測評課程,并完成《課程教學綜合測評申請表》的填寫,其中需包含測評課程的教學改革相關內容。學院審核通過后中山大學本科教務系統,將在第二周將申請材料提交至校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第十條規定,教師所屬的學院、學生所在的學院、負責開設課程的學院、教務部門以及研究生院,均可根據教學管理與教學質量監控的需求,共同指派負責實施課程教學綜合測評的教師。教師所在學院、授課學院以及學生所在學院所指定的課程教學綜合測評教師名單需在開學初的第一周內提交給教師所在學院進行審查和確認,隨后在第二周內提交至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同時,教務處和研究生院可以在開學第一周直接授權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對指定教師的課程教學進行綜合測評。校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依據收到的測評申請以及所提供的測評人員名單,向教師所屬學院發布本學期需進行綜合測評的教師及課程名單。教師所提交的課程教學綜合測評申請表中關于課程教學改革的相關信息,需經教師所屬學院、教務處以及研究生院共同審核確認。學生評教與學校評教由校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負責執行,而學院(部)評教則需在學院的協助下,由該中心共同實施。校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會依據申請參與綜合測評的課程名單,選定測評督導、同行專家,并負責組織測評活動。學生評教通常被安排在每學期的第十三、四周進行。第十六條,在聽課活動完成之后,應及時將督導(同行)評教的成績上報至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同時需遞交評價表的原件。第十七條,參與評教的學生以及督導(同行)需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對被測評教師的課程教學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定。第五章中關于教學評價成績的處理與應用,第十八條明確指出中山大學本科教務系統,教師所承擔課程的教學綜合評價成績采用百分制計算方式,具體計算方法為:學生評價的平均成績乘以50%,學院(部)評價的平均成績乘以25%,學校評價的平均成績乘以25%,以及額外的加分部分。第十九條,附加分涉及測評課程的教學改革部分,最高可達10分;評分標準依照《南京郵電大學課程教學改革分核定辦法》(附件1)執行;改革項目和成果須為教師擔任現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所取得;同時,項目立項及結題情況需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進行核實確認。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依據學校及學院督導(同行)的評教結果、學生評教成績,以及已確認的課程教學改革情況,對教師進行課程教學綜合測評,并將測評成績提交給校教學質量督察監控委員會進行審核。第二十一條,成績評定分為五個等級: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其中,優秀等級的分數線為90分及以上貝語網校,良好等級的分數線為80分至89分,中等等級的分數線為70分至79分,及格等級的分數線為60分至69分,不及格則低于60分。此外,成績的有效期限為五年,自測評時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起算。第二十二條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將教師課程教學綜合測評成績通報給申請單位,申請單位需負責將成績轉達給教師并妥善存檔。根據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測評成績可成為教師晉升(轉評)專業技術職務時教學質量綜合考核、教學評優等方面的依據或參考,同時也可作為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教學狀況的資料。第二十四條明確指出,本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負責解釋。